徐师大设〔2011〕5号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校企共建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7-18浏览:1240设置

各学院、各教学科研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校企共建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徐州师范大学校企共建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育“校企合作”型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升我校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我校与企业共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以下简称“共建实验室”)是指根据学校办学和企业发展需要,由我校与企业合作建设、共同管理与使用的实验室。共建实验室的类型包括教学为主型实验室、科研及科技开发为主型实验室等。实验室既可以建在校内,也可以建在企业。共建实验室可命名为“XXX校企共建实验室(徐州师范大学、XX企业)”或“XXX实验室(徐州师范大学、XX企业共建)”。
  第三条  建设共建实验室,有利于密切我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增进双方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社会适应性更强的应用型人才;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提升我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有利于争取企业更多的资金、设备、技术和人员等资源的支持,丰富我校实验室建设内涵。同时有利于企业获得更适用的人才、更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更便捷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  立项建设

  第四条  共建实验室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我校学科及专业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 符合企业对专门人才、技术及成果的需求;
  (三) 有持续提供产业先进技术及信息的能力;
  (四) 有一定的人才优势和必要的设备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合作共建实验室:
  (一) 拟建设的共建实验室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及技术;
  (二) 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三) 占有的学校资源量与其项目效益明显不相称。
  第六条  合作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具有良好的业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合作诚信度高,其合作领域与我校相关学科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
  第七条  建设教学为主型实验室,要紧密结合相关产业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更新实验实训课程体系和实验内容,实现产学研有机结合,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实验教学条件。注重我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同时承担企业工程人员培训任务。
  第八条  建设科研及科技开发为主型实验室,要充分发挥我校在人才、技术、信息和实验室条件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共建企业技术创新及产品研发的需求,对科技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的项目开展合作研究。注重研发创新团队建设。
  第九条  对于立项建设的共建实验室,校企双方除享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外,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在实验室用房、设备购置经费和实验室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条  凡经批准立项建设的共建实验室,校企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 实验室名称和合作范围;
  (二) 合作方式和具体内容;
  (三) 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 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五) 使用学校资源(人力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
  (六) 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
  (七) 实验室开放服务等收入的分配办法;
  (八) 合作研发成果的产权归属及保密条款;
  (九) 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共建实验室的立项由设备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合作协议由设备处负责人代表学校签字后生效。共建实验室的立项、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和企业双方正式批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共建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一) 设备处作为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共建实验室的立项审核、合作协议签署、实验室管理、设备购置、实验室评估和结项验收等工作;
  (二) 教务处与设备处共同负责教学为主型共建实验室的立项审核及结项验收等工作;
  (三) 科技处与设备处共同负责科研及科技开发为主型共建实验室的立项审核及结项验收等工作;
  (四) 人事处主要负责校企双方互聘人员的管理;
  (五) 计财处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的管理;
  (六) 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实验室用房及水电使用的管理;
  (七) 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实验室设备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共建实验室的主体为专业学院及科研单位。共建主体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科研及科技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共建实验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等方面作详细调研。项目批准后,代表学校负责合作协议的实施与实验室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共建主体单位应兼顾我校和企业双方的利益需求,共同管理、使用好共建实验室,妥善解决建设、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绩效,争取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高质量的成果。
  第十五条  共建主体单位要做好共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管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针对教学、科研和生产的特殊要求,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企业以资金形式投入的建设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开放服务等收益分配,均应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若企业投入资金中含有课题研究任务,应明确课题负责人、课题研究内容、研究经费数额及计划完成时间等,纳入横向课题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共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合作协议明晰归属,属于企业赠予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捐赠等入账手续,按照学校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合作期满时,共建双方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以免发生产权纠纷。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应收回学校;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回。

第四章  评估结项

  第十八条  设备处按年度及项目周期,对校企双方履行合作协议的情况,对共建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在人才培养、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估。项目完成后,组织共建实验室的结项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凡共建实验室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发明等)及成果转让、成果报奖等,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
  第二十条  共建实验室的各类档案文件资料,除双方约定之外,应按照我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共建主体单位要不断总结共建实验室建设经验,校企双方共同构建稳定持久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已有建设基础上,继续拓展合作渠道和领域,争取更高水平和层次的实验室合作共建项目,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校共建实验室建设数量、规模及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设备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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