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师大设〔2011〕6号  转发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2-19浏览:994设置

各有关单位:
  近日,省教育厅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苏教办高〔2011〕6号),布置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我校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实验教学中心(测绘学院)、教师教育实验教学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区域经济与管理综合实验教学中心(淮海发展研究院、城市与环境学院、经济学院和管理学院共同建设)等四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将接受验收。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做好各项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一份)交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到sbc@xznu.edu.cn,学校将先期组织校内验收。
 
  附件: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苏教办高〔2011〕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强化高等学校实践教学资源建设,保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示范中心)建设质量与水平,及时总结建设成果,提高建设效益,经研究,我厅今年继续开展省级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现就验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目的
  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规划纲要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省财政专项资金在省级示范中心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对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进行全面绩效评价,促使高校进一步重视实践教学工作,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推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形成一批改革创新成效显著、示范辐射性强的建设成果,整体提升我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水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验收对象
  2009年及以前省立项资助建设(已满两年建设周期)、尚未参加验收的105个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均需参加本次验收(名单见附件1)。其中已列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点免于验收。
  三、验收依据与标准
  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启动江苏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5〕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指南的通知》(苏教高〔2006〕7号)等文件要求,对照建设要求和验收标准,检查总结建设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成效,尤其是在推进优质资源共享以及对省内高校和对本校实验中心建设的示范辐射等方面的建设成效。具体验收内容及标准见附件2。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为验收通过。
  四、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 学校自查、自评、申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客观真实的进行自查、自评。对照验收标准和建设目标,总结本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建设成效,根据建设点立项时间与建设情况,由学校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11年验收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2. 网上评议和现场考察阶段: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议,并抽取部分建设点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参加验收的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需开放其独立的网站,并保证网站正常运转。网站信息包括验收申报材料、示范中心建设整体情况介绍、实验教学改革与管理创新的成效、学校及示范中心制订的相关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实验教学计划、实验项目和实验课程信息等内容。验收申报材料中填写的相关量化数据与建设成果,请在网站上进行详细展示,以便专家审核。示范中心建设整体情况介绍请采用文字与图片相结合的形式,要求图文并茂,便于网上评议专家了解示范中心的环境与设备全貌。
  省教育厅将聘请有关专家到部分示范中心进行现场考察。重点核查省级示范中心的建设水准,资金配套落实情况,以及示范中心的使用效益等。专家组在学校工作的时间一般为一个工作日,验收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3. 终审评议阶段: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网上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审核确定验收结果,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五、申报材料
  1.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11年验收申请表》(书面及电子版)。
  2. 项目立项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
  3. 其它反映建设成效的材料。
  4.学校联络员信息表。
  以上材料格式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省级示范中心《验收申请表》,请加盖学校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同时请将所有申报材料制成CD-R格式光盘上报(光盘数不超过2张,光盘中各电子文件分目录存放)。
  六、相关要求
  1.有关学校应高度重视验收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自查自评,以评促建,推动本校示范中心和实验教学整体建设管理水平的提升。
  2.对验收未通过的高校,将限期整改,并视情减少下一批次省级示范中心申报名额。
  请各校于12月1至2日将验收申报材料报至我厅高等教育处(江苏教育大厦15楼1519房间)。联系人:魏永军;联系电话:025-83335158。本通知及附件可到www.ec.js.edu.cn“行政公文”栏目下载。
  附件: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上海路101号

邮编:221116